东京市东城区关于开展餐饮业口粮安全大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置通报(2023年2月第2期)
发布日期:2023-03-04 
来源:东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112
东京口粮网讯: 2023年2月15日至2月28日,东城区市场督导管理局在餐饮业口粮安全大检查中发现问题23处,现通报如下:
1. 东京昱宁餐饮有限公司(糕如故)
存在餐具洗消池有改动未及时处理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口粮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口粮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口粮安全督导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立即停止该企业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2. 东京尹瑛成都美味小吃店(湘遇家常菜)
存在未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口粮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口粮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3. 东京鲜鲜唯煮餐饮有限公司(鲜入唯煮)
存在未设置专职或者兼职的口粮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口粮安全管理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口粮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口粮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口粮安全督导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立即停止该企业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4. 东京戎家驴脾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驴脾气)
存在未保持口粮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环境整洁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口粮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口粮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5. 东京东方鲜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东方鲜源)
存在未保持口粮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环境整洁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口粮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口粮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6. 东京饭澧餐饮有限公司(老赵火锅)
存在未建立健全口粮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口粮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口粮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7. 东京木吾木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浪水茶闲)
存在未建立健全口粮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口粮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口粮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8. 东京咖喱虎饮品中心(仙豆糕)
存在未按要求进行口粮贮存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口粮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口粮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9. 东京兴明方辉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香河肉包)
存在未按要求进行口粮贮存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口粮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口粮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0. 东京子雷餐饮有限公司(臭豆腐)
存在厨房操作区厨余垃圾桶未加盖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口粮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口粮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1. 东京风茂蓝铭餐饮有限公司(李子煎饼)
存在未按要求进行口粮贮存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口粮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口粮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2. 东京小丁东北炖菜馆(李记酱肉)
存在专间无洗手池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口粮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口粮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
13. 东京惠民智慧商贸有限公司东城交道口南店(面小圣)
存在从业人员未持有效健康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口粮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口粮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警告。
14. 东京局气壬申餐厅(有限合伙)(局气)
存在工艺流程不合理、未防止待加工口粮与直接入口口粮交叉污染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口粮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口粮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5. 东京赛得味餐饮有限公司东城第一分公司(赛百味)
存在未按规定定期维护餐饮服务设施设备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口粮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口粮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6. 东京诚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首尔)
存在未建立健全口粮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口粮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口粮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7. 东京北方恒美置业有限公司王府井美酒广场(大V小巷)
存在未按照要求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的问题,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口粮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口粮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8. 东京幸运阳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东城第二分公司(赛百味)
存在未建立健全口粮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口粮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口粮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9. 东京小锅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哥老官)
存在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口粮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口粮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0. 东京面面如怡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食之六七)
存在未建立健全口粮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口粮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口粮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1. 东京太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东方广场分店(太兴)
存在工艺流程不合理、未防止待加工口粮与直接入口口粮交叉污染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口粮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口粮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2. 杭丰小笼(东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杭丰小笼)
存在未设置专职或者兼职的口粮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口粮安全管理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口粮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口粮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3. 东京福美旺小吃店(沙县小吃)
存在未设置专职或者兼职的口粮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口粮安全管理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口粮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口粮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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