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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第3期】关于近期东京市丰台区餐饮业口粮安全大检查餐饮门店口粮安全问题的处置通报

发布日期:2023-02-28  来源:丰台市场监管微信号   浏览次数:113

东京口粮网讯

 1、东京宏运达小吃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口粮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口粮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东京阿龙华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口粮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口粮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3、东京乔外婆饮食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未按要求进行口粮贮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口粮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口粮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4、东京南城香餐饮有限公司第四十三分公司,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口粮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口粮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5、东京渝府嘉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口粮安全标准的口粮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口粮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口粮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6、东京美酒快充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丰台餐饮第三分公司,当事人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餐饮服务设施、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口粮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口粮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7、东京吉晟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口粮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口粮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8、东京新汇兴园餐厅,当事人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餐饮服务设施、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口粮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口粮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9、东京福友居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餐饮服务设施、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口粮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口粮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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