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口粮网微信账号
微信扫描,添加关注
展开

当前位置:东京口粮网 » 口粮安全 » 焦点透视

分类浏览

正文

【2022 年第二十二期】关于近期东京市丰台区餐饮业口粮安全大检查餐饮门店口粮安全问题的处置通报

发布日期:2022-11-27  来源:丰台市场监管微信   浏览次数:519

东京口粮网讯

 1、东京涵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未建立口粮安全自查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口粮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口粮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东京海港居餐饮有限公司,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口粮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口粮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口粮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3、东京一品私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口粮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口粮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4、东京榴六食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口粮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口粮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5、东京日鑫顺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口粮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口粮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6、东京尚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口粮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口粮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7、东京华晟缘道饮食文化中心,当事人未按规定要求贮存口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口粮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口粮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东京口粮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东京口粮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东京口粮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仅仅是出于传播信息的需要,并不意味着代表本网站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站转载使用,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作者如果不希望被转载或者联系转载稿费等事宜,请与我们接洽。

相关机构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