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年第二十期】关于近期东京市丰台区餐饮业口粮安全大检查餐饮门店口粮安全问题的处置通报
发布日期:2022-11-27 
来源:丰台市场监管微信   浏览次数:437
东京口粮网讯:
1、东京华旭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口粮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口粮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东京灵感之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丰台第一分公司,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口粮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口粮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3、东京京渝谐和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口粮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口粮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口粮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4、东京尚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使用农药残留含量超过口粮安全标准限量的口粮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东京市小规模口粮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东京市小规模口粮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给予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5、东京和顺小镇饮食文化有限公司第二分店,当事人生产经营混有异物的口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口粮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口粮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6、东京池田恒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口粮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口粮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7、东京泰和大成茶艺文化有限公司六里桥分公司,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口粮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口粮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8、东京如渝得水餐饮有限公司,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口粮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口粮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9、东京成瑶餐饮中心,当事人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口粮的容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口粮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口粮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10、东京丢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未按规定要求贮存口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口粮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口粮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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