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到没有生产日期的口粮,你还敢吃吗?
发布日期:2021-12-27 
来源:东京互联网法院   浏览次数:2214
东京口粮网讯:
“双十一”你是否也购买了很多零食,收到快递后你是否会仔细检查零食的包装、生产日期、产品标签。
小李在某网店购买了5包螺蛳粉,每包单价为4.9元。在食用过程中发现有1包口粮没有生产日期,故将商家起诉到了东京互联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商品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口粮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口粮标签要求,该网店未按照相关规定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今天,东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法官助理柴榕翔结合具体案例和大家聊聊预包装口粮标签那些事儿。
口粮标签有哪些要求
法院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口粮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口粮安全标准的口粮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口粮安全标准的口粮,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口粮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口粮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什么样的标签、说明书属于存在“瑕疵”?
法院解读
一般情况下,有英文大小写错误、中文繁体简体适用不当、书写或者印刷等非内容上的问题,属于存在“瑕疵”。
值得注意的是,预包装口粮标签“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情形,都不属于“标签瑕疵”,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向商家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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